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兵人发[2005]35号 各师人事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兵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兵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新兵党办发[2005]17号),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兵团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 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1.除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和临时用工。
二、 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3.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过渡。 4.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时间(包括3年适应期、聘用合同期限)少于6年的。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时间(包括2年适应期、聘用合同期限)少于5年的;(6)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 公开招聘 7.经费来源主要由财务支持或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进行。 8.招聘要突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竞争方法,达到择优目的。
四、 解聘辞聘 9.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0.新兵党办发[2005]17号文件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1.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2.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五、 经济补偿 13.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六、 其他问题 14.关于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产生、任用问题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的专职负责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15.关于单位未进行法人登记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事业单位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具备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由单位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具备条件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可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委托单位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聘用合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6.关于事业单位内部待岗人员的考核问题内部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前两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管理的,可以视为年度考核合格,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待遇,并相应调整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从待岗第三年起不再参加单位年终考核,本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照《意见》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 17.关于内部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又待岗的待遇问题内部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又待岗的其原工龄和重新上岗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待岗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最后一次待岗前的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发放待岗生活费的时间应当合并计算。 待岗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规定艰边贴、浮动(固定)工资。辞职补助费的计发基数参照此办法计算。 18.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流动问题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企事业单位招聘(调入)原固定制职工,经原单位同意并办理解聘手续后,接收单位应先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再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后,人事关系按有关政策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19.关于聘用合同的鉴证问题根据新兵党办发[2005]1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要经过兵、师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合同的鉴证可以作为办理新录人员工资基金等有关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