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3-000577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6-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3:04:29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 阅读量: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落实《清单》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教育引导当事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二、认真研判,准确把握免予处罚适用范围

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按照《清单》列明的条件,综合研判违法行为是否轻微,是否及时改正,是否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判定是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是否轻微,是否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并依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追诉期内,符合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适用《清单》的规定。

三、依法依规执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一)在立案调查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附件3),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在立案调查后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调查终结后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发现新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佐证材料,并提交《承诺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加强执法记录管理,确保执法可回溯

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档案的入卷归档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