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3-000835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7-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25 19:53:4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 编辑:冉勇 阅读量: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五家渠市各街道综合科,十三户社区、大黄山社区、106煤矿社区、准噶尔物资公司:

第六师五家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经师市民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市民政局

                                                             2022629


第六师五家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及《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兵民政发〔202122)文件精神,为规范师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团场(镇)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团场(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复审工作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连队(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师市民政局负责团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管理和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等相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责任分工

 师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低保工作相关政策;对师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监督指导、规范管理

(二)对师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三)按时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低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低保月报和年报;按规定时限拨付低保专项资金;

(四)对师市低保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定期对低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规范资金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住建、公安、人社、医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定期核对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协助各团场(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处理有关低保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配合司法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  各团场(镇)职责

(一)建立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低保、救助工作;

(二)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辖区常住居民本人或委托连队(社区)提交的低保申请;

(三)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按比例入户抽查;

(四)审批核定每季度低保对象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或核算中心)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报师市民政局备案;

)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连队(社区)低保工作,落实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指导连队(社区)开展低保政策宣传;

)协调辖区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帮困活动和落实对保障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

)处理有关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连队(社区)职责

(一)接受辖区常住居民委托,向各团场(镇)上报低保申请;

(二)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家庭生活人口、居住地点、户籍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如实填写《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

(三)按时走访低保对象家庭,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做到动态管理、分类核查;

(四)组织连队(社区)两委、低保工作人员、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参加各团场(镇)的低保民主评议;

  (五)在连队(社区)进行低保对象公示

 申请和受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有师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师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团场(镇)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下同)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师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团场(镇)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团场(镇)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团场(镇)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团(镇)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居住地团(镇)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核查家庭经济财产状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连队(社区)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团场(镇)民政部门和连队(社区)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五)其他特殊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师市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经统战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其他特殊人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二)同一户籍下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如实告知家庭成员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

(五)家庭成员车辆、房产、经商信息(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购房合同、协议、票据、营业执照等);

(六)因土地、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安置的家庭,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原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八)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限的,应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

(九)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十)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  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 对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连队(社区)两委有近亲属关系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团场(镇)及连队(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发生的因患重病、残疾就学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八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

(二)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的,按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五)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计算;

(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据计算;

2.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实际发生数额与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实际发生数额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凭证数额计算;低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十九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家庭;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六)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团场(镇)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情况

二十 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者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受理申请,经常居住地团场和户籍所在地团场应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 团场(镇)民政部门在连队社区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由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连队(社区)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人员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连队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二十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了解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师市民政局每对各团场(镇)新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团场社会事务办应组织开展复查。

审核确认

第二十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派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后,申请人所在的连队(社区)应当组织负责低保的工作人员、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连队(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团场(镇)社会事务办

公示有异议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并民主评议。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束后,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团场(镇)社会事务办

第二十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自收到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连队(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第二十 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十八  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

1.60周岁以上无收入、无赡(扶、抚)养的老年人给予全额低保。

2.60周岁以上有赡(扶、抚)养人的老年人,按子女人数及就业情况计算赡养费,给予差额低保。赡养义务人是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的不计算赡养费。

(二)残疾人

对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家庭供养的无收入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包括三至四级精神残疾人或三至四级智力残疾人,给予全额低保。有收入的,扣除刚性支出后核算家庭人均收入,给予差额低保。

三)因患大支出型贫困居民

符合师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成员中有患经卫健、人社部门鉴定的恶性肿瘤等29种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费用)超过当年或上年家庭收入的6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实际生活水平较低的,患者本人可给予全额低保,家庭成员扣除刚性支出后核算家庭人均收入,可给予差额低保。保障期限为一年一审批,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保。

29种重大疾病为: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塞、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甲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四)有子女就学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符合师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因子女就学导致实际生活较困难的,其子女在就学期间(择校就读、免交学费的除外),凭学籍证明均按照低保标准的60%给予其子女差额期限低保,保障期限为一年一审批,在学业中断或毕业时停保。

分类施保四类特殊群体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分类施保的四类人员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按照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的连队的低保对象,按照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

二十九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连队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十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团场(镇)负责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三十 连队(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管理和监督

三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三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团场(镇)社会事务中心

第三十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团场(镇)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团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 团场(镇)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未及时向连队(社区)告知去向,脱离管理6个月以上,或连队(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分类核查时联系不到的应及时停发低保金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三十八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团场(镇)应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十九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与社区签订协议书。

(一)每季度向连队(社区)报告家庭生活人口、就业和收入变化情况。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当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站登记就业或接受介绍的工作。

(三)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连队(社区)组织的学习教育及公益活动和劳动。

四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建立“一户一档”,档案中应有完整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低保审批表、动态管理记录、公示、银行回执等资料。

四十 师市民政、团场(镇)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十 申请或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免于问责。

第四十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十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参照团场(镇)执行。街道负责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低保复审工作,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负责低保受理、初审工作。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团场、街道)

4.入户调查表

5.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

6.低保停发调整告知书

7.低保动态管理记录

8.低保对象公示表

9.低保对象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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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第六师五家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 核确认实施细则》《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