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起纠纷 人民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12-19 19:33:04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4年11月19日在陈某承包的军户农场某牛圈务工,约定一直干到2025年4月份。2024年11月22日,王某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手指受伤,造成右手食指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右手食指末节组织断离、食指指深屈肌腱支点撕脱,中节指骨骨折、甲床裂伤。治疗期间陈某支付2000元医疗费,现王某已出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49000元。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形成纠纷,12月10日,王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及时了解事发经过,厘清争议,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收费单据等凭证,结合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详细计算了赔偿数额。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各自的责任,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后达成一致赔偿数额,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陈某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一次性支付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29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典型意义

在这起案件中,调解员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倾听当事人的发泄,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分清事件责任,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有正当合法的要求,予以支持认同,对不合理不恰当不合法的要求,于法于理认真加以分析解答,努力缩小双方的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讯员 张永乾 蔡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