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线下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4-02-28 12:04:08 来源:五家渠TV 作者: 阅读量:

2月2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时间最低为7日,鼓励线下实体店作出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同时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指引》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引》要求,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最低时限7日内,含7日)、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指引》还要求经营者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为消费者提供退货保障。
      《指引》提出,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
       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公布,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区将广泛开展倡导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