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关于公布《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4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五家渠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6日
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07年5月首次制定, 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五家渠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五家渠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状况等因素,统筹规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本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开发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级村组(连队)、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工业区。兵团团场场部所在地划入城区网格。
第六条 依据本市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村组(连队)。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2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人口的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1个村组(连队)最多不超过10个。
(二)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网格按照每12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4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40户以上的,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2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4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40户以上的,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2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4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40户以上的,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每50个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数不足100个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物流服务区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5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个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五)工业区。工业区网格按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口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厂区最多不超过10个。
(六)汽车站内按日均客流量45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幼儿园园内及距离校园、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位置城区100米、村组(连队)50米区域内的。(100米、5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含100、50米);
(二)市域内在迁规划的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20%,间距放宽50%。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原在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涉及人口、户数、距离、面积等数字的均包含本数;“不足”后所指数字均不含本数;“不超过”后所指的数字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五家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25日起实施的《五家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