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人社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文书送达公告
第六师人社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文书
送达公告
王宪萍(身份证号码:6523021974****1524)
您于2020年12月29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补助金,确定在网上申报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两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1号),现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1号
王水鹏(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8379)
您于2020年10月19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补助金,确定在网上申报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两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2号),现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2号)
杨东升(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1930)
您于2020年11月23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补助金,确定在网上申报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两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3号),现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3号)
张丽婷(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6123)
您于2020年10月19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补助金,确定在网上申报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两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4号),现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7日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
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
姓名:王宪萍,性别:女,身份证号码6523021974****1524
联系地址: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八运村东八运46号
(案由)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18日,兵团人社局下发《关于失业补助金疑似违规数据核实及追回工作的督办函》,六师社保局即刻深查核实后,当事人王宪萍2020年12月29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保险金,确定在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经我局催促追回,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六师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退回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信息:
账户全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家渠兵团支行营业部行号:103885871533
失业保险账号:30715301040001792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领失业补助金
社会经办机构联系人:孙玉红 魏中 电话:0994-5828331
重要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社保经办机构,另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
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2号
当事人
姓名:王水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8379
联系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张义镇澄新村三组48号
(案由)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18日,兵团人社局下发《关于失业补助金疑似违规数据核实及追回工作的督办函》,六师社保局即刻深查核实后,当事人王水鹏2020年10月19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保险金,确定在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经我局催促追回,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六师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退回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信息:
账户全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家渠兵团支行营业部行号:103885871533
失业保险账号:30715301040001792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领失业补助金
社会经办机构联系人:孙玉红 魏中 电话:0994-5828331
重要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社保经办机构,另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
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3号
当事人
姓名:杨东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1930联系地址: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马村1社113号
(案由)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18日,兵团人社局下发《关于失业补助金疑似违规数据核实及追回工作的督办函》,六师社保局即刻深查核实后,当事人杨东升2020年11月23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保险金,确定在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经我局催促追回,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六师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退回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信息:
账户全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家渠兵团支行营业部行号:103885871533
失业保险账号:30715301040001792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领失业补助金
社会经办机构联系人:孙玉红 魏中 电话:0994-5828331
重要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社保经办机构,另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
六师人社失追字〔2021〕第04号
当事人
姓名:张丽婷,性别:女,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6123
联系地址:甘肃省靖远县双龙乡仁和村二社44号
(案由)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18日,兵团人社局下发《关于失业补助金疑似违规数据核实及追回工作的督办函》,六师社保局即刻深查核实后,当事人张丽婷2020年10月19日由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失业保险金,确定在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违规获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经我局催促追回,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六师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3.28元(伍仟零陆拾叁元贰角捌分)退回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信息:
账户全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家渠兵团支行营业部行号:103885871533
失业保险账号:30715301040001792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领失业补助金
社会经办机构联系人:孙玉红 魏中 电话:0994-5828331
重要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社保经办机构,另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