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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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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女士们,先生们,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部队官兵,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致以节日祝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致以诚挚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中国建设事业的友好国家和国际友人,致以衷心感谢!

新中国76年来,党领导人民自力更生、接续奋斗,取得彪炳史册的辉煌成就。回望历史,中华民族从濒临危亡走向伟大复兴,一路筚路蓝缕、充满艰辛,也一路豪情满怀、凯歌高奏。前不久,我们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极大振奋了民族精神、激发了爱国热情、凝聚了奋斗力量。我们要继续用好历史经验,把国家建设得更好,让老一辈领导人和革命先烈开创的事业不断欣欣向荣!

同志们、朋友们!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形势,我们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下个月,我们党将召开二十届四中全会,研究制定“十五五”规划建议。我们要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把“十五五”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规划好实施好,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新征程上,我们要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更好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和外部势力干涉,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面对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国际形势,我们要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同各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同志们、朋友们!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憧憬和挑战,都激发我们只争朝夕、永不懈怠的奋斗精神。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更加绚丽的篇章!

现在,我提议: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

为中国繁荣富强和全国各族人民幸福安康,

为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

为在座各位来宾、各位同志、各位朋友的健康,

干杯!

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各民族血脉相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各民族共同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亲缘关系,逐渐形成血脉相融、骨肉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历史充分证明,中华民族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各民族只有不断团结融合、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各民族信念相同,是中华民族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内生动力。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秉持“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天下大同”的理念,把大一统看作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自秦统一中国后,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都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历史充分证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

——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兼收并蓄,逐渐超越地域乡土、血缘世系、宗教信仰,汇聚形成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吸引力的中华文化,形成了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格局。历史充分证明,灿烂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必须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不断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

——各民族经济相依,是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强大力量。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各有特点,经济互补性强、依存度高。各民族始终保持互通有无、互利共赢的经济联系,有力增强了国家整体实力,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充分证明,各地区各民族只有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强经济交流合作,才能更好推动国家经济繁荣、更好实现自身经济发展。

——各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和谐共处、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始终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各民族亲密无间的兄弟情谊留下了许多历史佳话。特别是在抵御外侮、防止分裂、维护统一的进程中,各族人民空前团结、同仇敌忾,书写了中华民族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史诗。历史充分证明,情感上相互亲近是形成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坚强纽带,各族人民都要倍加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人心基础。

总之,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所孕育的伟大祖国、伟大民族,永远是全体中华儿女最深沉、最持久的情感所系。在这片辽阔、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都有一个共同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下午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总结运用历史经验,立足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强化系统观念,加强体制规范建设,加强综合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宗教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鲜明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等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完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宗教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才能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

习近平强调,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然要求。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五个认同”,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习近平指出,我国各宗教只有始终扎根中华大地、浸润中华文化,才能健康传承。要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感。

习近平强调,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变革,对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至关重要。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要求,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深化战略性、基础性、现实性问题研究,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形成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合力。

全国政协办公厅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港澳办 国务院台办 中国侨联 联合举行国庆招待会 王沪宁致辞

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中国侨联28日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国庆招待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出席并致辞。他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汇聚起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王沪宁表示,76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向世界展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大国盛世气象。

王沪宁表示,即将召开的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们将继续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我们将坚决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促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部干涉,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侨务政策,广泛凝聚侨心侨力侨智,支持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祖国统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更大作用。

招待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李干杰主持。部分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约760名港澳台侨各界代表出席。

《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成功实践》白皮书发布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支持帮助下,新疆实现了从贫穷到繁荣、落后到进步、封闭到开放的历史性跨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新疆工作作为全党全国的大事,摆在战略全局高度审视谋划,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召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多次亲临新疆考察,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确立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引领新疆工作守正创新、胜利前进,天山南北步入了发展最好、变化最大、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的历史时期,新疆正昂首阔步走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康庄大道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日发布《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成功实践》白皮书。

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分为十个部分,分别是历史上中央政权治理新疆的理念经验、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的光辉历程、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开创治疆新局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础更加稳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持续深化、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协同共进、文化发展成效显著、民生福祉持续增进、建设新疆的强大合力不断汇聚。

白皮书强调,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审视、谋划、部署新疆工作,不断深化对治疆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明确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确立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引领新疆工作在错综复杂中守正创新、在矛盾风险中胜利前进,推动新疆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白皮书指出,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指引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历史性跨越,找到了一条在边疆地区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正确道路。

白皮书强调,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展望未来,在天山南北的壮阔实践中,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必将持续彰显伟力,也必将不断丰富发展。在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指引下,中国新疆的发展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中国新疆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习近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

率中央代表团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4日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他强调,新疆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锚定中央赋予的“五大战略定位”,凝心聚力、久久为功,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

习近平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坚定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新疆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同全国各地一道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他代表党中央,向新疆各族干部群众表示热烈祝贺、致以诚挚问候!

习近平强调,要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探索符合新疆特点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坚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文旅融合,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更大作用。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力发展社会事业,让各族群众广泛参与发展进程、共享发展成果。

习近平指出,要全力维护新疆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筑牢反恐维稳的人民防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文化润疆、注重以文化人,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习近平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是推进新疆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要持续加强理论武装,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保稳定、促发展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大课堂,让广大干部在实践中磨炼不畏艰险、攻坚克难的意志,增强团结服务群众、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全面建强基层组织,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健全正风肃纪反腐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习近平指出,兵团是实现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的重要战略力量。要深化兵团改革,探索符合兵团实际、彰显兵团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小江汇报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祖木热提·吾布力、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何忠友参加汇报会。

王沪宁、蔡奇、李干杰、何立峰、王小洪、雪克来提·扎克尔、谌贻琴、王东峰和刘振立,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央代表团全体成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军负责同志等参加汇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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