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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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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家渠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70号提案的答复

胡杏、吉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礼让行人路段通行效率的建议》(第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单位已在市区5处交叉口新建、改建一体式语音播报人行信号灯,在长征街与友谊路(中华联合门口不礼让行人抓拍点)斑马线处加装人行信号灯与车行灯。后期将继续在三宫酒店门口与车站门口斑马线处加装人行信号灯与车行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关于五家渠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9号提案的答复

科技经济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师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第69号)收悉。经住建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当前,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工作,住建局梳理本地区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制定2025年既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任务计划。

一、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一是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提升已满足配建比要求的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二是稳步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满足配建比要:求;三是因小区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充电设施无法满足配建比要求的,推动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利用小区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增设充电设施,满足群众充电需求。

二、宣传引导,多方聚力

以宣传为引领,住建局执法支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向商户、居民广泛普及"飞线"充电的火灾隐患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公共危害,引导商户、居民深刻认识"飞线"充电的安全风险。加强人流量大、车辆混杂区域宣传,重点提醒老年群体、租户等人员增强防范意识,营造"人人知晓风险、主动拒绝飞线"的氛围,引导居民自觉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共宣传1290人次。

三、排查摸底,督改一体

一是"飞线"充电现象有效遏制。检查三合一、沿街门店、夜间经营使用等场所164家次,共发现122起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并及时制止,消除用电安全隐患。辖区内大部分商户、居民已深刻认识到"飞线"充电的危险性,主动配合整改工作。二是停车秩序显著改善。以"提示挪车+协助归位"方式规范停放秩序,共规范摆放电动自行车2060辆次,通过常态化的巡查管理,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下一步重点措施

一是探索多元化盈利渠道,除基础充电费用外,企业可与广告商合作,在充电设施显眼位置投放广告,获取广告收入;二是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活动,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宣传,开展面对面的讲解活动,持续强化居民的安全意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6 18


关于五家渠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8号提案的答复

段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质量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第68号)收悉。经住建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当前,师市按照要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我局于2025 5 7日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见征求表,再次明确了改造对象、改造计划及改造内容,同时,通过居民意见征求表更好地了解居民需求。当前,我局定期调度,加强监督师域范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把好事办好,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613


关于五家渠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7号提案的答复

闫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宽带建设与管理的建议》(政协提案67)已办结。再次感谢您对高质量推进五家渠市小区宽带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给予我们宝贵的建议。根据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建议的落实情况

1.基础设施优化。20251-6月,师市工信局组织三大运营商建设5G基站45座,完成全年目标的52.32%;基础电信运营商完成师市世纪春天、安居花园等23个小区"千兆小区"完成改造,完成全年任务的50%;针对碧水铭苑二期、西林路司法局等小区通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同步整治线缆乱象。沟通协调北塔山贸易加工园区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整体布局和规划。

2.市场开放与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宽带边疆"建设的通知》要求,为了全面实现五家渠市光纤到楼入户,提高光纤网络覆盖率,进一步满足辖区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师市工信局积极协调五家渠市青湖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等三个街道积极配合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小区宽带项目建设、人员进场等相关工作。例:中国联通反映青湖印象小区建设宽带网络覆盖项目(家庭宽带网络接入工程)存在困难,师市工信局主动对接协调军垦路街道及相关社区、物业公司,了解宽带网络覆盖项目进场难原因,掌握其余运营商宽带网络建设情况和能否共享管廊的意见,指导中国联通向街道社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递交进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投票方式,决定运营商能否进场。师市工信局将以此次推动进场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进场流程、环节,推动运营商有序进场。

3.监管与公众参与。结合《关于开展兵团"千兆小区网速提升工程质量不高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师市工信局及时制定千兆小区网速提升改造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节点,并建立"月调度"机制跟踪进展。将千兆小区网速提升工作列入"第六师16+10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清单,截至目前已开展9次通过基层网络改造工程,直接惠及职工群众生活,确保民生需求与服务质量有效衔接。

目前,没有接到涉及千兆小区网速提升改造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

 

 

第六师工信局

2025525


关于五家渠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6号提案的答复

谢龙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小区住宅公共空间垃圾清理整治的建议》(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66号)收悉。您在提案中指出当前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垃圾清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宣传引教育、健全长效机制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对开展具体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经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在师市部分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低标准物业服务、老旧小区和无物业管理小区中,确实存在因业主生活习惯、物业企业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形成的楼道堆放杂物、清理不及时等问题,且属于易反复的问题,严重的造成疏散通道堵塞,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更好提升师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我局同属地团场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履约,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进行维护是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服务内容之一。2025125日至2月底,师市住建局督促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堵塞消防通道等问题开展检查、清理,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期间,发现堵塞消防通道问题1136个,现场整改555个,通过张贴整改通知、电话联系业主限期整改、再次入户做思想工作等跟踪整改581个,整改期限已到业主拒不整改的,物业公司依法依规向辖区社区、警务站、派出所报告320个。同时,师市住建局开展了春节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公共收益专项检查、物业服务台账专项检查等工作,旨在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能力。除进行专项检查行动外,常态化开展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是我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履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根据《五家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完成师市202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18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已上报兵团住建局,在全社会进行公示;我们根据《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办法(试行)》,完成一季度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工作。我们针对台账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约谈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物业企业负责人6人次,移交线索1批次。

二、结合专项提升行动凝聚部门合力,畅通投诉举报通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提升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专项行动,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旅游名城工作要求,师市住建局同社会工作部、发改委、市监局等多部门协同联动,向各团镇、街道印发《开展"提升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团镇和街道的物业管理职责。通过凝聚监管合力,全方位推动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师市住建局通过在五家渠政务网、住建局公众号上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充分调动业主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管积极性,畅通参与渠道,推动业主深度融入物业管理监督过程,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师市住建局指导各团镇、街道结合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专项提升行动和集中整治工作,在各辖区内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以及畅通投诉举报通道等各项工作。

师市住建局通过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检查监督等形式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问题建立"一问题一台账",通过"回头看"严格落实企业整改情况,,建立销号制度,把物业领域"服务马虎""纠纷突出""账本糊涂"的淤点打通,切实解决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截至目前,发现106个问题已整改102个,整改率96%,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师市住建局将相关问题线索抄送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团镇属地管理职责,优化住宅小区垃圾治理体系,提升团镇物业管理效能

截至2024年底,奇台农场制定了《奇台农场环卫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制度》《奇台农场连队、社区生活垃圾监督员管理制度》,配备压缩式和其他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共6辆,场部配置垃圾船444个、生活垃圾分类桶45个,采取卫生填埋处理方式将生活垃圾运转至11公里外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完善。2025年,结合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专项提升行动,奇台农场对辖区21个物业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排,加强物业服务履约情况监督管理,解决了一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较好地提升了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和能力,同时保障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下一步,师市住建局将加大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履约能力,同时指导团场做好宣传教育,提升职工群众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


关于五家渠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5号提案的答复

一、关于"重点时段削减燃煤总量"的建议

通过按月调度六师煤电、梅花氨基酸、新业能化、昆仑钢铁四家重点企业,督促重点用煤企业科学合理用煤。加强电煤有效供应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六师煤电热源供热改造工程。有计划、分批次、分时段对6台发电停机或降负荷检修,合理控制耗煤量。机组鼓励企业冬季最大限度增加下网电量,减少煤炭消费量,2023年、2024年(12月至次年2月)冬季供应下网电量分别为10.3811.9亿千万时,保障师市自备电厂企业冬季增加下网电量。

二、关于"持续推进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建议

师市主动融入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兵团"七大主导产业"21条重点产业链,更加聚焦地提出"两区联动""一圈四链"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立足师市能源资源禀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目前,88万千瓦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已完成工程建设,53万千瓦已并网,其他正陆续并网。结合企业新增产业项目消纳情况为新业能化配置52万千瓦、昆仑钢铁配置34万千瓦光伏项目,目前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三、关于"兵地同防同治、联防联控"的建议

一是建立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空气质量改善兵地同治,"乌﹣昌﹣石"区域各城市共同签订《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大气污染同防同治框架协议》,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对涉气类项目在立项时充分征求相邻行政区域意见,严把项目入口关;建立重污染天气区域会商机制,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落实区域预警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污染状况实际,延长或提级启动预警等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二是定期交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每季度召开"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现场推进会,各地互相借鉴先进治理经验;师市生态环境局于114日、618 日分别赴乌鲁木齐、昌吉州、八师生态环境局座谈交流,对需协同推进的事项共同研究,达成共识。三是联合执法。凝聚各地执法力量,联合执法推进污染防控,为精准解决兵地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期间,兵地共开展联合执法检查8轮次,检查企业33家次,发现问题80个,已完成整改62个,完成率77.5%,其中对5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下一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重点排污企业,特别是有环境违法前科的企业,组织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通过举办学习班、反面典型剖析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自觉做好污染治理工作,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共同实现。二是创新行政执法手段。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通过挂牌督办、停业整改、事后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在线监控,增加检查密度,切实抓好环境整治。对严重违法排污或一犯再犯的企业,除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外,还要在媒体进行公示。三是构建多方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兵地交叉执法检查,相互帮扶,共同促进。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永久性公布环境违法举报电话,刊登或播放有关环境保护和有奖举报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和达标排放情况,鼓励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志愿者队伍的监督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要给予重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不定期地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检查,经常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努力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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