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用起纠纷 倾心调处解民忧
(通讯员 徐成圆)“这个月的生活费有着落了,拖欠的运费终于拿到手里了”申请人陈某在电话里开心的说到。101团司法所始终把暖心服务落到实处,切实解民忧、纾民困,解决群众急难问题。近日,101团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货物运费纠纷问题。
【案情简介】
据悉,陈某等五人受某运输公司委托为某酱场运送团场各地的番茄订单,约定运费按照运距长短确定,并承诺运费一天一结算。运输20余天后,只结算过一次运费,拖欠运费近7000元,陈某等人多次讨要未果,向101团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干警和调解员立即找到运输公司负责人马某协调此事。
【调解过程】
运输公司负责人马某称并非恶意拖欠运费,而是某酱场没有给公司支付运费,公司账户上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开支。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一边安抚双方情绪,耐心劝解开导,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一方面向马某释法,番茄的运输费用应由运输公司按照合约向某酱场索要,而陈某等人的运送合约是与该运输公司达成的,并告知其拖欠运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马某换位思考,体谅大货车司机工作生活的不易,劝说马某尽快给付运费。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给付金额与给付时间达成共识。经回访,马某已按期支付剩余运费,至此,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化解,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保障了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劳动争议,充分发挥调解效能,以最快速度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101团司法所将继续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法律服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